钟少梅律师作客每日新报评论佛山电信

网络运营商未履行财产及网络安全保障等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佛山电信用户流量异常事件类似于消费者在商场租赁柜台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形成合同相对方。消费者得到不合格的服务,并且该“不合格”服务的发生不是由于消费者本身造成的,即排除被法律事实证明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柜台出租方主张权利。该事件用户缴纳了手机通讯费,与网络运营商(与柜台出租方类同)产生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合同相对方即网络运营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服务义务。比如,电信公司应当尽到流量超额及时提醒义务;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和维护义务,保障用户财产安全义务等。而该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是一种不安全的服务,致使用户遭受到财产或其他损失,网络运营商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期望以此为契机,早日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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