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律师秦菊香
蔡先生与陈女士于年1月登记结婚,年9月生育儿子小蔡。后因夫妻感情恶化,双方于年9月离婚。离婚后,蔡先生按双方协议约定抚养小蔡。因一次生病化验血型,蔡先生发现与小蔡血型不匹配。年2月16日,经司法鉴定:排除蔡先生与小蔡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蔡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小蔡的抚养关系,由陈女士承担抚养义务,并返还蔡先生抚养费1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鉴定结论足以证实小蔡与蔡先生无亲生血缘关系,故蔡先生没有法定抚养义务。遂判决小蔡由陈女士抚养,返还抚养费4.8万元并赔偿蔡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对男方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侵害了男方的人格权益,不仅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在法律上亦应赔偿男方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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