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天津工资福利社保缴费基数公布每

昨天(6月26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发布通知,公布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该《通知》自年7月1日执行。一、职工平均工资(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元。年1至6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二)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计算,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元和元。(二)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元至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元。1至6月已按照元标准缴纳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元的标准,补缴5至12月的缴费差额。(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元。其中:1至6月已缴纳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元。(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元。(七)补缴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个人补缴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元,其中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元和元。四、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元。政策问答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元,年元。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月元,年元。3.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从何时执行?年最低缴费基数维持年标准不变,即月元;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即月元,年7月1日起执行。4.与平均工资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何调整?从何时执行?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按津政发〔〕17号规定同步调整的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等仍按历年政策,从年1月1日起执行。来源:天津市人社局网站天津广播新媒体编辑王妍张宇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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