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来电年7月我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卖方不在天津,卖方的朋友代替卖方签约。合同约定年8月中旬我们双方一起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我把定金2万元交给了中介。但是直到9月份卖方都没出现过,我和中介也无法联系上卖方的朋友。我能否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中介费、定金,并且赔偿我的损失?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如果您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对于“卖方超过多久的履行期限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何处理。您可以就此向卖方提供的联系地址发送书面告知函。以防止日后卖方突然出现,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您提出的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争议,法律上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您如实报告。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您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您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确实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例如,中介公司谎称签约人就是卖方,或者谎称卖方知晓售房事宜,并且书面授权委托签约人代办,而事实上卖方既不知晓,也未授权。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分配原则,您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从而获得胜诉。
律师提示中介公司,如果卖方签字人并非房主本人,一定要向卖方充分核实相关信息,并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
整理新报记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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