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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繁荣我省艺术创作,省文化厅与省财政厅于今日共同制定了《陕西省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繁荣陕西艺术创作,确保我省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循艺术创作生产规律,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规范使用。
第三条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主体为陕西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或相关艺术创作法人组织。
第四条艺术创作项目包括按照申报评审程序确立的艺术创作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艺术创作项目。
第五条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艺术创作资助项目进行管理。省文化厅负责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年度项目申报、遴选、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年度资助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六条艺术创作资助项目主要包括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青年艺术人才资助等三个方面。
(一)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本项目资助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二)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本项目资助具有鲜明陕西特色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三)青年艺术人才资助项目
本项目资助满足我省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的青年艺术人才培养和青年艺术人才创作。每年资助20-30名左右,资助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资助内容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等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方式包括选派进修、作品创作资助等。
其它艺术创作资助项目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全省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要,编制年度资助计划,并于每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申报主体依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文化厅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从全省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各类艺术方面的专家,同时邀请财政、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群众代表组建艺术创作专家库。
第九条省文化厅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组数量视申报项目种类数量而定。
第十条评审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分类审核,遴选出资助项目,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
(一)初评。按申报项目分类,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二)复评。按申报项目分类,组成复评专家组。根据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
(三)终审。资助项目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审定后,通过陕西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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