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身减肥,年10月至年2月,市民李女士向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支付63万余元,购买了多达节健身私教课,课程一度排到了年,大部分是通过贷款支付。买课后,月薪约为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还贷3、4万元,还款压力让她不堪重负。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李女士认为,她的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要求舒适堡退还相应课程费用56万余元。上海闵行法院于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前,上海闵行法院依法判决舒适堡退还李女士课程费19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是舒适堡的健身会员,她称,自年12月25日起,短短20余日,她就在被告销售人员的鼓动下,先后与被告舒适堡签订了14份私教协议书,共向舒适堡支付了,元。除1份协议书已经到期以外,其他协议书均在履行期内或未到履行期。为了支付私教费用,舒适堡的工作人员推荐她去办理小额贷款,致使她每月需还贷3、4万元,已不堪重负。年3月,她曾通过消协向舒适堡提出解除私教协议,但最后舒适堡仅退还了最后一次未签订协议却已收取私教费的80%,并告知李女士,之前已签订协议的私教费一律不退。于是,李女士只能继续上私教课。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她认为,其身体和经济状况都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私教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舒适堡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元。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女士与舒适堡签订的未到期的13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中,经原被告确认,有8份协议的对应课程已经上完,有3份协议的对应课程上了一部分,另有2份协议的对应课程还未开课。再查明,根据年7月16日原告的放射诊断报告,原告患有肝右叶血管瘤,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要求原告避免剧烈运动。法院认为,本案中,已经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并无解除的必要;而未履行完毕的私教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已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多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是否需要承担手续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私教合同的目的在于强身健体,但在原告已经患有肝血管瘤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同却可能会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这显然与原告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相悖,因此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应准许原告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考虑到被告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故解除合同导致的被告相应损失,原告应予以承担。因此诉讼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支付涉案合同相对应营销成本的凭据,用以明确其损失,但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计算其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签订的5份未履行完成的《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红课程费,元。
来源:新闻晨报观察者网
新媒体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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