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年12月26日《每日新报》第五版
每日新报讯:李女士来电年5月,我与张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登记在我名下的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出售给对方。合同约定的是年10月双方一起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是,因为感情不和,我与丈夫正准备离婚,丈夫不同意出售房屋,我自己也不想卖了。我告诉张某,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正准备离婚,无法继续出售。张某认为我违约,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也规定:“出卖人转让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如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在过错,或者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鉴于此,您与张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在离婚期间,您以明显过低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张某起诉您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整理新报记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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