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刚律师双十在城市快报和每日新

年10月10日,简称“双十”。当日,安刚律师分别在《城市快报》和《每日新报》上发表文章:

市民林先生我和张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说房主是他的父亲,因为父亲身体不好,所以委托他卖房。合同约定年8月底双方去房管局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后来遇到房屋涨价,张某表示毁约,并提出他父亲不知道卖房的事儿。请问我该怎么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父母子女之间或者夫妻之间代理出售房屋的事情比较常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以自己父亲名义与林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张某的父亲明确书面授权张某卖房,卖方一旦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张某的父亲未书面委托,林先生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张某的父亲追认。例如交付定金时,由张某的父亲亲自签收或者转账到张某父亲名下的账户。林先生也可以与张某的父亲电话沟通确认相关事宜。林先生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理父亲出售房屋。

  同时,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的时候,应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例如,中介公司要求买卖双方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书面的委托手续,这样就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

 一桩离婚案,女方是原告,男方是被告。原被告育有一子,三年级。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被告表示确有做的不好,希望得到谅解,恳请法庭说服原告撤诉,原告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答应撤诉。谁知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次诉讼前,原告慕名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由安刚律师接待。安律师倾听原告讲述后表示,本次诉讼是原告的第三次离婚起诉,这将给法官一种暗示,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但法院不是必然判离,可尝试与被告调解离婚。原告当即决定委托安律师代理案件。

  法院受理当日,安律师调取前两诉的案卷材料,尤其是庭审笔录,着重整理了原告的所有证据,结合庭审笔录,勾画出被告几次陈述的重点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和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一目了然。

  开庭前,安刚律师征求原告是否坚决离婚的意见,原告称被告行为无法迁就,凑合过日子,会对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原告感谢安律师劝和,但希望安律师尽全力帮自己从这场失败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同时也能使孩子快乐成长。

  开庭当日,安律师提出,无论原被告在生活中有过哪些不快,毕竟是夫妻,如可调解离婚,对双方都有好处,尤其是孩子。即使离婚,孩子一样需要父爱和母爱。经过两次开庭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关于抚养费,被告律师称被告工资较少,每月只给元。安律师认为,根据当前物价水平,被告律师提出的数额明显过低。并说服被告将抚养费增加到元。

  本案另一成功之处在于安刚律师帮原告争取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原被告有一处共同所有的房屋,约76平方米,购买时万元,尚有少部分贷款,当前市场价万元。最终调解为,原告参照购买价给被告57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这样,安律师帮原告争取了近30万元的利益。调解方案约定,原告将该款项交法院,并要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且被告腾房后,方可领取房款,避免了日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现此案已执结,原告对安刚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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