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厂冒

刚刚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加大了对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30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成倍提高,比如原来超标排污行为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将其提高到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常见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制图每日新报)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齐抓共管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条例》对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防治大气污染作出专章规定。

明确政府责任完善规划标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明确企业责任实行排放浓度总量双控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调整产业结构控制高污染项目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坚持源头治理严格单位排污责任

  《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加强源头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等。

严格排污收费提高排污成本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其目的是利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确定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

扩大公众参与实行群防群治

  《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保护举报人、共同履行义务等等。

重点污染源个个击破

  根据对年至去年4月份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本市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针对这一特点,《条例》结合当前天津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突出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

  《条例》突出对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防治。

  今年将依法强化“五控”治理措施,即控煤、控尘、控车、控工业污染、控新建项目,推进完成项治理任务。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让企业不能“任性”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0个条款,占条文总数20%以上,综合运用了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舆论的各种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条例》对30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成倍提高,比如原来超标排污行为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将其提高到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从次日起按日连续处罚。

  对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曝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依照国家法律处以拘留。《条例》第九十三条重申了这些行为,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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