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工作、生活的外地朋友注意了
一项关乎落户的政策将进行调整
新修订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正公开征求意见
拟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
居住证的申领、积分、落户等条款
居住证管理办法自《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进一步推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了大量在天津长期稳定就业外来人口的落户问题。因《办法》有效期到今年12月31日,为更好地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天津市发改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的《办法》提出:
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由分调整为分。
申领过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的公民,来津居住的,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凭上述居住证申领材料及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再受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限制。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居住证电子凭证。居住证电子凭证与实体证具有相同的使用效力。
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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