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刚律师在每日新报讲中介合同与房管局

市民付女士年8月,我与卖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中介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年8月31日前一起去房管局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中介合同还约定,我一次性付款,应于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我们8月20日就将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完毕,这份协议约定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我当时提出质疑,但是房管局说只能这样写。9月中旬,卖方提出不卖房,理由是我没有按照房管局那份协议约定五日内付款,卖方认为我违约。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卖方认为您延期付款的主张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您与卖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合同,一份是中介公司的交易合同,另一份是房管局的买卖协议。两份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一般应该适用中介合同的约定。

  首先,您与卖方在中介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明确约定10月1日之前付清全款,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您与卖方在房管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目的实际是为了履行在中介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本意并非修改合同中关于房款交付期限的条款;

再次,房管局提供的买卖协议属于制式文本,买卖双方签约后在房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这份协议只存在于形式上,实质内容应以您和卖方在中介处签订的合同为准。

最后,如果卖方一味地拒绝履行合同,您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一旦协商未果,您可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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