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小讲堂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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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秦菊香

王先生和刘女士于年结婚。在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为了让二人在婚后有一个稳定的住所,出资万元为他们购置了一套位于河东区的婚房。几年后,因孩子上学的问题,夫妻二人决定卖掉该婚房,而后用卖房所得的万元以及夫妻存款50万元,在河西某重点小学旁购置了一套价值万元的学区房。不过好景不长,因为种种原因,王先生与刘女士的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决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王先生认为,该学区房是其变卖婚前房产所购,应属个人财产。而刘女士则认为,该学区房屋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庭。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由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前房屋及其自然增值应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即新购的学区房中万元对应的份额应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另外的50万元系婚后存款,故该50万对应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在实践中应尽量将婚前的货币性财产与婚后的货币性财产分开存放,故在出售婚前房产后,应将该售房款单独存入某一账户内。购置新房时,直接进行银行转账并保留相关凭证,这样可以避免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相混同,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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