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招生负责人篡改考生志愿构成什

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马兵

某高校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招生负责人高某及其女友公某违背考生意愿,私自篡改考生的高考填报志愿,导致考生未能顺利考入理想大学。8月23日,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考生小刘填报的第一志愿被恶意篡改,填报的其他院校志愿全部被删除。警方经过排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高某及其女友公某。8月30日,警方在青岛市将高某、公某抓获。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冠表示:首先,高某及其女友的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次,高某及其女友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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