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报横山区水务局芦河渠管理处伪造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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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区水务局芦河渠管理处伪造土地证横山区水务局芦河渠管理处伪造土地证,无理霸占我村房产土地为那般?图片尊敬的领导和新闻媒体:

我们是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高家坬村第五和第六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现就榆林市横山区水务局芦河渠管理处将图号75-13、地号1-土地权使用证宅基地栏内伪造补填了“水利所段址1.74亩”内容,而导致对我村民集体财产构成严重侵权的违法乱纪事实,表示强烈不满。

图片双方争议发生后,我村民从年起便先后多次到政府各相关部门信访反映情况,却遭遇相互推诿不作为。年6月13日案外人郭永平在我村民与芦河渠管理处所争议的窑洞院内因堆放机砖,被芦河渠管理处以排妨案提起诉讼。至此,我村民才意识到芦河渠管理处可能将所争议土地登记在了他们名下。

图片于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查明事实真相,我村民先是向横山区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芦河渠管理处土地证的登记信息而遭到拒绝。为了获取芦河渠管理处土地证上的准确登记信息,被逼迫无奈而提起行政诉讼。在横山法院一审开庭时,横山区土地登记机关明确表示:“水利所段址1.74亩的内容在档案中无记载,不属于其行政行为”。而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此情节未作陈述,对毫无事实根据“年政府已将争议地征用”的谎言加以陈述,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我村民的诉讼。对此,我村民不服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便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查明该争议地政府既未征用,登记档案中也无记载的事实,却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我方村民的诉讼。

图片当二审法院的裁定作出后,年年底,芦河渠管理处便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土地和窑洞开始维修、砌墙,在维修时我村民出面阻挡。报警后,然公安横山分局南街派出所却偏听偏信,将80多岁的老太婆采取强制拉扯手段,造成其双膝受伤的后果,令村民不解。

年11月20日,我村民又无奈向横山区不动产登记局申请依法注销芦河渠管理处图号75-13、地号1-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栏内伪造的1.74亩的内容遭口头拒绝,不予纠正。

事实胜于雄辩!早在年间,横山县政府安排高家坬大队社员在我村民辖区集体土地上(未征用),义务投工投料为专业队修两排石窑共10孔,占地面积约5亩。专业队解体后,由养蜂厂、制管厂分别占用。农村责任制后,该窑洞闲置,由我村民占用。

图片年12月6日,芦河渠管理处就渠岸保护区与高家坬村进行测量划界,并签定了.4亩保护区面积。芦河渠管理处于年5月19日在土地局办证时,也是按照.4亩土地进行登记的,也没有占用窑洞和土地的记载。谁知芦河渠管理处为了霸占我村民为县专业队修建的5孔窑洞和1.亩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栏内,竟然有人伪造“水利所段址1.74亩”的内容。

我村民认为,源本属于我们集体的窑洞和土地,之所以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皆因芦河渠管理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在土地证宅基地栏伪造“水利所段址1.74亩”的内容而引发。加之横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我村民的正当诉求拒绝受理,一、二审法院不深入调查,又作出违背客观事实,且违犯法律的错误裁定,为我村民的正当维权设置了层层障碍。虽然法院一、二审驳回了我村民的诉求,但对芦河渠管理处所持土地证伪造的内容也未作认定,应视为双方土地权属争议未作处理。而公安机关出警对我村民采取强制措施明显违法违规,官官相护。

图片为了维护我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依法行政,在人民法院存在枉法办案的情形下,我村民只能借助媒体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真相,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纠错。并监督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横山分局依法注销芦河渠管理处持有的图号75-13、地号1-土地权使用证宅基地栏内伪造补填的“水利所段址1.74亩”内容,尽快归还本属于我们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窑洞。

以上情节如有不实,我们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横山区城关街道办高家坬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高占强

联系

榆林市横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高家坬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郭治生

联系

村民签字:(附村民签名指印)

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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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微博:绪刚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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