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停车管理5月21号有新变化,哪些情况

随着4月10日最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出台,最让哏都人民笑不出来的停车难题,将迎来一系列变化。新《办法》突出“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意在推进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改革。责权如何界定,停车泊位谁在经营、公开哪些信息……这些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新出台的《办法》都有详解。管理者管理部门是谁?

与原规定中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新《办法》第五条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具体谁来负责?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

谁来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旧《办法》中的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转变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

哪些信息要公开?

在新《办法》中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表述由原先规定中的2次提高到5次。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向社会公开,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2、招标或者拍卖的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经营者有关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违反规定将进行处罚。

哪些泊位会被撤除?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收费标准谁来定?

停车收费标准由原来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转变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不同区域时间收费有何差别?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经营者经营权从何而来?

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

其中,关于道路停车泊位,日前天津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的《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期限一般为10年,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价。

财权如何界定?

新《办法》明确停车场异地建设费与停车场经营性招标或拍卖收入,由上缴市财政转变为“上缴区县财政”。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改为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经营关系有哪些变化?

《办法》新增第二十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办法》还明确经营者出现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

经营者需提高哪些服务?

《办法》新增经营者关于环境卫生的规定,在原有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还应当配合环卫清扫和园林养护作业。

消费者哪条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办法》明确规定: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每日新报新媒体编辑高若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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