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人,陕西公办高校学费调整,今秋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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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专业分类

  (一)普通本科。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划分如下。

  1.文科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2.理工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交叉学科。

  3.医学类。

  4.艺术类。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分类基础上,分为理论类和实践类,即原艺术一类、二类合并为艺术理论类,原艺术三类为艺术实践类。具体见附件。

  (二)高等职业教育。沿用现行专业分类,分为一般专业类和艺术类。

  二、学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元/生·学年,理工类元/生·学年,医学类元/生·学年,艺术理论类元/生·学年、实践类元/生·学年。其中:哲学专业(专业代码:)、历史学专业(专业代码:)、考古学专业(专业代码:)元/生·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专业代码:)、物理学专业(专业代码:)、化学专业(专业代码:)元/生·学年。

  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的艺术理论类1元/生·学年,实践类元/生·学年。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专业类元/生·学年,艺术类元/生·学年。

  三、执行范围

  本次学费标准执行范围为我省公办全日制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不包括研究生(博士、硕士)、成人教育、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从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办高校新入学学生按照新标准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成人高校仍按原学费标准、高校示范性软件(微电子)学院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优化学费结构

  (一)取消现行“工程”“工程”高校全专业上浮10%、热门专业上浮的政策。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普通本科按照“双一流”整校全专业最高上浮10%;博士授权点学校按照不超过本校开设专业数的50%比例最高上浮8%,高校在比例内提出具体专业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除“双一流”“博士授权点”高校外,纳入国家“双万计划”专业目录的专业最高上浮7%。以上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

  (二)“双高计划”高水平高职院校全专业、高水平专业群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最高上浮10%。其中,高水平专业群高职院校具体上浮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专业是否上浮和上浮比例。其中六个基础专业(哲学、历史学、考古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不再上浮。

  五、配套措施

  (一)继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落实公办高校政府投入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和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公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规模将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步增长。

  (二)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落实高校各项资助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无息借款补助等,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公办高校要加强学费收入管理,本次学费标准调整后公办高校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教育教学、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不得用于普遍提高教职工收入。完善公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来源: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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